发表于:2022-01-24 10:00 作者:湾融产城创新学院 浏览量:1678
东莞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扶持奖励 暂行办法
根据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稳 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》(东府〔2020〕37号)有关精神,为统 筹拓展全市低成本空间,破解高成长性项目落地难问题,推动 产业高水平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东莞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是指经认定 的镇街(园区)辖区产业园、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产业园及社会 民营产业园统筹低成本空间场地,以租金补贴(优惠)、财政奖 励等措施鼓励引进高成长性项目和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。
第二条 按照“高品质、低成本、总量控制、择优认定” 原则,2022年底前全市统筹100万平方米以上低成本空间,对符 合条件的低成本空间认定为“东莞市重点招商园区”,原则上 每个镇街(园区)认定1-2个,根据自身条件加强规划引领, 打造集聚初创企业、创业人员的高品质低成本空间。
第三条 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申报条件:
(一)区位交通条件良好,学校、医院、商住配套等基础 设施较为完备,片区内的产业配套能力较强。
(二)具有良好的产业承接条件,建筑面积在 6 万平方米 以上或占地面积在 30 亩以上,配套设施完备,已基本建成投入使用。
(三)产业定位清晰,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,重点引进 培育 1-2 个“五大领域十大产业”。产业聚集效应明显,已引 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,或拥有知识产权总 量较多的优先认定。引进的市外企业使用低成本空间面积原则 上占比不少于 50%。
(四)每个镇街统筹低成本空间不少于3万平方米,松山湖 高新区、滨海湾新区、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分别统筹低成本空 间不少于5万平方米。市属国有企业和社会民营产业园按照自愿 原则申报认定,统筹低成本空间不少于2万平方米。
(五)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须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,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已建立专业管理团队,运营情况良好。 第四条 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认定程序:
(一)申请。符合条件的产业园由所在的镇街(园区)或 市属国有企业提出申请,填写《东莞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 空间)申报认定申请表》(见附件 1),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 市投资促进局。具体需提交以下资料: 1.东莞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申报认定申请表; 2.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; 3.物业产权证或租赁合同; 4.产业园功能布局、产业规划和招商计划; 5.产业园已落户企业情况登记表(见附件 2); 6.其他相关资料。
(二)评审。由市投资促进局通过书面审核、现场考察, 形成评审意见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,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 领导小组审批。
(三)认定。经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,认 定为“东莞市重点招商园区”。 第五条 经批准入驻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的高 成长性项目、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(或预备项目),原则上享 受的场地租赁扶持标准为场地租金减免 50%,减免年限最高不 超过 3 年。镇街(园区)要根据需要细化不同类型企业的租金 补贴梯度标准,定期进行效益跟踪评价,确保低成本空间真正 发挥效益。
(一)高成长性项目租赁场地享受补贴的面积标准:研发 办公场地最高补贴 1000 平方米,生产场地最高补贴 2000 平方米。
(二)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(或预备项目)过渡期租赁 场地享受补贴的面积标准:经认定的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(或 预备项目)办公场地最高补贴 5000 平方米;经认定的市招商引 资特大项目(或预备项目)办公场地最高补贴 10000 平方米。
(三)对场地租赁扶持标准内的租金补贴(优惠),由所在 镇街(园区)财政、市属国有企业或自愿承担租金优惠的社会 民营产业园承担;对突破场地租赁扶持标准的租金补贴(优惠), 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经市招商引资 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补贴(优惠),超出标准的租金补 贴(优惠)由市财政承担。已享受市级或镇街(园区)财政租 金补贴相关资助的项目,不再重复享受场地租金补贴(优惠), 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对项目进行把关。
(四)租金补贴(优惠)期从实际缴纳租金之日开始计算, 房租滞纳金、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。获得租金补贴(优惠) 的企业,不得转租场地。进驻单位连续一个月无人办公、生产 或不充分利用场地的,不再给予房租补贴或优惠。进驻单位入 驻后如达不到约定条件,不再享受低成本空间的租金补贴政策。
第六条 入驻企业每月租金补贴(优惠)部分由所在市重 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直接减免。其中,镇街(园区)统 筹的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,每半年凭租赁合同向所在 镇街(园区)提出申请,场地租赁扶持标准内的租金补贴(优 惠)由所在镇街(园区)直接拨付,超出部分由所在镇街(园 区)垫支,市财政在次年年初支付给所在镇街(园区)。市属国 有企业的园区和自愿承担租金优惠的社会民营产业园,自行承 担场地租赁扶持标准内的租金优惠,垫支超出标准的租金补贴, 市财政在次年年初归还。园区租金标准必须属于所在地方正常 租金价格范围,超过范围部分不予补贴。
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,每年对市重点招商园区 (低成本空间)招商运营绩效进行考核,对各镇街(园区)和 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奖励。社会民营产业园统筹面积纳入所在镇 街(园区)招商运营绩效考核统计范畴。
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 成本空间)出租率达到50%的,按地方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价 排名,排名前十名的,按当年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 所减免入驻企业租金的50%给予奖励。各镇街(园区)和市属 国有企业每年奖励最高150万元,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。获奖 镇街(园区)辖区内有自愿承担租金优惠的社会民营产业园的, 由园区、镇(街)按租金补贴比例进行奖励。 第八条 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将作为全市招商 推介重点对象,优先推荐优质产业项目,优先安排参加各类招 商推介活动。市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镇街(园区)定期举办高 成长性项目遴选活动,面向全国招引优质项目入驻市重点招商 园区(低成本空间)。
第九条 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入驻企业准入条件: 申请入驻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的企业或项目原 则上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“五大领域十大产业”范围,必须在 入园后三个月内在园区所在地注册,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高成长性项目。基本完成孵化进入产业化阶段的项 目,需同时满足至少以下两个条件: 1.团队核心成员有一人以上获得“珠江人才”计划、市特 色人才等市级(含)以上人才评选称号,或获市级人才团队项 目立项; 2.有稳定的研发团队,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0%,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 5%,且项目公司核心 技术团队人员持股比例(以工商备案数据为准)不低于 20%; 3.引入至少 1 家风险投资基金入股,且获投资金总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; 4.拥有至少 1 项自主知识产权; 5.属于关键核心技术项目,如国家、省、市级重大科技计 划类项目和科研平台类项目; 6.过去一年营业收入增长 15%以上。
(二)经认定的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(或预备项目),已 在所在镇街(园区)完成土地招拍挂流程并签订购地合同。
第十条 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入驻程序: 对申请入驻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的项目,各镇 街(园区)可根据实际需要,简化租金减免申请手续,便于企 业享受政策优惠。
(一)提交申请。申请入驻产业园的企业,可向产业园所 在的镇街(园区)或市属国有企业提出申请,提交以下资料: 1.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投资计划书; 2.项目方近一年科技项目情况和科技活动情况等材料;3.研发人员名册以及本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、研发人员占 企业员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等材料; 4.工商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证明材料或在莞注册承诺书; 5.项目已获风险投资相关证明材料;有关产品、技术的知 识产权或专利等证明材料;近两年财务报表等。
(二)审核备案。入驻产业园的企业申请由产业园所在镇街 (园区)或市属国有企业分别负责审核,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。 经市投资促进局备案或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入驻的,由所在镇街(园区)或市属国有企业书面通知产业园。
(三)签订合同和安排入驻。根据产业园所在镇街(园区) 或市属国有企业的通知,相关产业园与拟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 同,安排入驻。
(四)监督管理。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对低成本空间的招商 运营和入驻企业情况进行监督,定期组织现场考察,低成本空 间要加强服务和监管,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报送招商运营及入驻 企业情况。
第十一条 属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经认定的低 成本空间,按就高不就低原则,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政策 或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政策扶持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,已作为东莞市重点招商园区 试点的园区,无需再申报认定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、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,按不重复的原则 予以支持,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,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。
附件:1.东莞市重点招商园区(低成本空间)申报认定申请表 2.产业园已落户企业情况登记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