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表于:2022-02-13 20:58 作者:湾融产城创新学院 浏览量:794
广州日报讯 (全媒体记者 王纳)昨日,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公布了《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(草案)》〔以下简称《新条例(草案)》〕。深圳经济特区的基础研究、技术创新、成果转化、科技金融、知识产权、创新环境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适用该条例。《新条例(草案)》在多个领域首开先河,如首次通过立法完善“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制度”、首次立法规定可以实行产权激励制度、首次在立法中规定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等等。
拟通过立法完善
“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制度”
颠覆性技术具有强大的革命性,同时具有高难度、高风险、高回报等特点,从技术发明到产品设计到市场转化再到应用效果的体现,每个环节都有潜在风险。
《新条例(草案)》提出要建立完善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制度,支持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开展颠覆性技术研发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。这是深圳首次通过立法完善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制度。
深圳是新型研发机构的发源地。新型研发机构是深圳的重要创新主体之一,在推动深圳市创新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《新条例(草案)》提出要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、市场化管理运作、从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的新型研发机构,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研发项目、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补助、运行维护费用补助等形式予以支持。
这是深圳首次通过立法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法律地位,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、市场化管理运作、从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的机构,与传统的研发机构具有不同的投资形式和组织形式。并明确政府可通过委托研发项目、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补助、运行维护费用补助等形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。
首次以立法规定
可以实行产权激励制度
《新条例(草案)》对成果转化也做了详细规定。在科技成果权属方面,《新条例(草案)》规定,科技人员执行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的科技成果,该项成果归属于单位。
其中值得一提的是,《新条例(草案)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,规定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可以实行产权激励制度。产权激励是对人力资本的首要激励,是最具激励效应的途径与方法,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性制度基础。《新条例(草案)》规定,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产权激励,采取科技成果折股、知识产权入股、科技成果收益分成、股权奖励、股权出售、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激励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。